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招标与采购工作,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绍兴市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1〕85号)和《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绍学院发〔2016〕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各项招标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全程监督;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与提高投资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学院资产管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任务,共同做好各项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成立学院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资产经营公司、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与对外合作处、图书馆、二级分院及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院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学院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为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行使日常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
第五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标书专项评审论证小组。成员一般由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各一人、本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7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参与招投标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学院采购预算,审核招标与采购经费支出。
第八条 项目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采购申请、项目合同的签订、部分项目的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年度预算、项目采购申请审核和项目的验收等工作,也可根据项目的初审、特点与金额,授权委托项目使用部门组织验收。
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资产管理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公用家具与设备等;
(二)基建后勤处:教室桌椅、学生公寓的设施设备,零星维修工程等;
(三)资产经营公司:涉餐物资等;
(四)图书馆:各类图书资料等;
第十条 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须报上级主管部门(绍兴文理学院审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办负责受理对招投标与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视情节进行处理,维护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一)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招标项目集中申请或补报审批。具体由招标项目使用部门提出拟招标采购项目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报招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二)招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查,经学院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三)学院发文立项,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备查;
(四)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应为学院发文立项的项目(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外)。临时性、特殊性招标采购项目须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 招标范围及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为补充。
第十四条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按绍兴市政府采购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在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采购:
(一)外购或自制总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各种设备、家俱等;
(二)施工造价预算在5万元以上合同价格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监理项目、后勤服务以及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等项目;
(三)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种维修、装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室内外维修、装修工程、公用建筑设施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等);
(四)维修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院供应的5万元以上的材料和设备供应;
(五)各类3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及一次金额未达3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超过3万元的项目;
(六)商业用房招租项目及其他资源类项目招租;
(七)院内独立核算部门承包经营人选确定;
(八)图书资料;
(九)教材;
(十)学院认为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批,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学院纪委备案,再报上级主管部门(绍兴文理学院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下同)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成本过高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批,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学院纪委备案,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项目经重新报名仍不足三家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审批,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学院纪委备案,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招标项目经重新报名只有一家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或采购物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可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二十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协议供货并且采购批次量和批次金额都低于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照协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类招标和协议采购范围以外的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千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货物且适合网上竞价的,按学院网上竞价管理办法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下的货物和服务(适合网上竞价的除外)由使用部门直接采购(其中5千元以上的采购活动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
(三)对于涉及大宗类物资,可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公开招标定点采购。
第六章 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提供招标项目采购要素,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依据审核后的采购要素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项目使用部门审核确认后,形成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四)技术规格;
(五)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一)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四)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中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论证由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招标文件论证小组对报名资质、所用材料规格档次、标底、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核心内容进行专项论证。招标文件论证小组要以负责和严谨的态度做好招标项目技术方案以及各类项目参数的设置工作,做到精确无误。对于不符合要求或需要修改的采购要素,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要指导、协助招标项目使用部门按评审会专家意见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审核通过后,须经招标项目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盖章后,方可进入正式招标程序。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中,必须严肃纪律。如有违反下列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各类采购方式一旦确定,都应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根据具体的采购规则以最快的时间实施有效采购;
(二)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四)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索取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五)不得擅自与中标人签订变更招标实质性内容、使学院经济利益受损的合同;
(六)不得在样品考察和货物验收等过程中庇护劣质产品供货商;
(七)不得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参照《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绍学院元培〔2009〕44号)和原《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绍学院元培〔2009〕48号)文件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文件涉及招投标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董事会。 |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