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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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理工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11-21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筹和规范学招投标与采购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招投标采购工作效率,保证招投标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投标,是指未列入绍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修、拆除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采购货物、服务和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行为。

第四条 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规范、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招投标与采购项目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学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在招标采购时,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成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学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根据国家招投标与采购法规制订学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制度,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受理招投标与采购投诉。

第八条 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招投标与采购法规和制度,制订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审批招标采购项目,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组织实施招标、谈判、询价、采购等活动,发布招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受理招投标与采购质疑,负责招投标和采购资料、档案收集归档等。

第九条 项目使用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申请,招标采购文件起草,参与项目评审,项目验收等相关工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组,集体研究、决策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能、技术参数、参考品牌等重要指标,集体讨论、确定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评标方法及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招投标与采购项目的经费纳入学预算管理,由管理部门汇总编制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招投标与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招标与采购项目的审批,下达招标采购任务,协助编制招标与采购预算、招标采购文件,负责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纪委负责受理对招投标与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视情节进行处理,维护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5000元(科研经费5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使用单位(部门)填写采购计划申请表,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预算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中心确定采购方式。(科研经费指纵向科研经费,下同)

第十四条 符合重大事项要求的项目须报纪委作重大事项报备,主要包括事项缘由、采购金额(预算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政策依据(相关会议纪要)、专家论证、项目参与人员、公开公示等情况。

第四章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第十五条 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以及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符合绍兴市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绍兴市政府采购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六条 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绍兴市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

(一)单项价格或同类批量金额5000元(科研经费510万元(科研经费20万元)的货物且适合高校竞价网竞价的,按《绍兴理工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执行,不适合竞价网的,可通过政采云采购。

(二)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科研经费20万元以下不适合网上竞价或政采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采用自行采购(其中5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要填写自行采购活动情况登记表)。

(三)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科研经费20万元及以上、绍兴市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通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四)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项目通过网上竞价或政采云反向竞价更有利的,使用部门可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同意后,可通过高校竞价网或政采云反向竞价实施采购

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十七条 由省、市发改委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复实施。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工程监理项目、绿化工程、各种维修、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定点采购单位。

第十九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绍兴市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以下的,由中心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由中心按规定在指定媒体或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部门)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并会同中心进行答疑。

第六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绍兴市财政局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项目从其规定,其余的由中心根据项目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原则上以公开招标为主。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项目经重新报名仍不足三家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招标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招标项目经重新报名只有一家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学认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需在相关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招标项目或采购物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可采用询价的方式。

第七章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第二十九条 招标采购文件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起草标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终审,会签后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文件由中心负责发布。中心须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或网站公开发布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中不得带有任何倾向性或排斥某一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容。

招标采购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三)技术规格;

(四)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一)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十二)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采购公告应当注明标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开标地点和时间等内容。招标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公开招标

第三十一条 采购项目符合绍兴市政府规定进场交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心委托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符合绍兴市政府规定采用分散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采购办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在绍兴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科研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心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公开招标。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质疑。中标方、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质疑;中心在收到中标方、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中标方、供应商;如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且影响中标、采购结果的,提交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五条 投诉。提出质疑的中标方、供应商对招投标采购办的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限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纪委投诉。

第十章 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招标与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徇私舞弊,干预正常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招标与采购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受托人、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必须秉持公正态度,照章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三)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受托人、评审专家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受托人与其他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要求回避;

(四)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正评审,一旦发现违规违纪情况,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于纳入学招标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没有按照学校要求采购的,学将不予报销该项目经费,其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相关分院或部门承担。

(六)使用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擅自分拆、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索取与收受投标人的财物;严禁在开标前向评标专家打招呼;不得在样品考察和货物验收等过程中庇护劣质产品供货商;不得擅自与中标人签订变更招标采购实质性内容、使学校经济利益受损的合同。

(七)中心要积极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服务工作,严把招标时间进度,不得泄露包括标底在内应当保密的招投标活动情况和资料,不得擅自开标,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第三十七条 中标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五年内禁止参加学投标采购活动。给学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等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并参与投标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方、供应商的;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签订中标、采购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或终止中标、采购合同的;

(五)其他违反招投标与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使用单位须在一个月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方须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方为有效,使用中标单位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公章订立合同无效。合同会签后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心要做好整个招标采购项目书面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负责汇总档案,按照学档案管理规则统一存档。

第十二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有关招投标采购工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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